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民保字第9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2月21日出生,住南宫市。
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2014年7月15日被申请人承建了南宫市第一小学塑胶操场工程,其中该项目中的土建商混部分是由申请人实际施工完成。截止到201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人工费和材料费共计23万元。后申请人曾多次找到被申请人催要未果。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鼎天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冀E×××××。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