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527民初314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被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41410。
法定代表人:郑伟。
原告***与被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合同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洪权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