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7民初1885号
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41410。
法定代表人: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先富,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28951。
法定代表人:白晓松。
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退还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650元。
审判长 吴 永
审判员 刘 俊
审判员 陈洪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里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