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6民初2750号
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41410,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2-18。
法定代表人:郑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智立,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7334276187,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F区5栋。
法定代表人:赵毅,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职务:总经理。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18.0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0909.00元由原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扈广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星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