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3688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居民身份证:411330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2号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146414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君创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