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701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18日,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
被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林俊,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2417802R。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正明,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4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