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1036号
原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小桥路91号7幢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2417802R。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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