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61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双龙路1号7幢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605J832U。
法定代表人:张维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森楷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4256634T。
法定代表人:简山川。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润升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7民初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不动产查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保险、证券、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保险、证券、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
3、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7执61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必须继续清偿,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奉华
审判员 吴 可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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