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9409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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