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项于与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940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友,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代项于与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代项于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项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项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项于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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