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7民初255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2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森楷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425663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第三人: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增光大道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2948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池 海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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