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4642号
原告: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增光大道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89129483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森楷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42566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通知原告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重庆永联达渝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缴费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也未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用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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