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1年9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4256634T。
法定代表人:简**。
本院办理**申请执行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渝0117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人劳务费120634.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没有查到被执行人重庆峻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兑现标的款68533.41元。其余部分(52101.49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的协助执行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理当得以执行。但其债权能否实现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兑现了部分执行标的款,其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渝0117民初9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