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6469号之二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双高路2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22030837J。
法定代表人:曾令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志川,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 令,重庆华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46号附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9134741Y。
法定代表人:周**,经理。
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凯程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审理。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 918元,减半收取计995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渝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周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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