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16928号之一
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坪东路六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03131。
法定代表人:童思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红,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开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松桥八社,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29082005127。
负责人:黄桢。
被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3945052G。
法定代表人:王宇,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康,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系被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开发公司、被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重庆南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 庆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彭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