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重***置业有限公司,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4095号
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3945052G。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84672364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9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41号4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7572B。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重***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申请对其被占用的土地面积及收益水平进行测量和评估,本院依法委托测量、评估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程序结束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面积Ga号地块返还原告,并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地面原状,清除遗留物资及垃圾等);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530880.80元(从2018年10月31日至返还原告并恢复原状之日,暂按每平方米每年30元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2日重庆市经信委下发渝经信环资(2011)54号文,原告取得了建设渝北区台商工业园配气站工程项目立项批复,重庆市渝北区政府下发渝府地【2013】911号文件,同意以划拨方式将重庆市政府于2018年10月31日以渝北府制止公(2018)416号文向被告发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限期3日内拆除涉案土地上的违章建筑。原告也在2018年11月13日给被告去函,要求该公司在2018年12月1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土地使用权,但被告至今未做回应。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二被告将重庆市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面积Ga23号地块恢复原状(包括但不限于拆除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恢复地面原状,清除遗留物资及垃圾等)后返还原告;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土地占用费暂定492350.70元(从2018年10月31日暂计至2021年1月6日共798天,按测量的面积和评估收益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方并没有占有原告所述的地块,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侵害其土地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占用了该地块,但该地块原来并不平整,我公司出资进行了平整并修了道路,我方只是占用了一部分土地,搭建了一个钢架棚作为临时存放货物的场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立项批复、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预审意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请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批复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批复、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用地协议书、国有建设用地费用票据、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测量技术报告书、房地产估价报告、发票、物流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审核表、发票、银行回单、工程结算表、承包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3年7月,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因城市建设需要,需使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Ga23号地块作为台商工业园区配气站项目建设用地,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原告取得位于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Ga23号地块总用地面积为1.12527公顷,其中净用地面积为0.9394公顷作为台商工业园配气站项目建设用地,其余0.18587公顷土地作为道路用地。2014年5月22日,经现场定界放线后将该宗土地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交付的土地状态为三通一平。原告取得该宗地的建议用地使用权后一直未对该地块开发利用。
2018年9月28日,以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物流场土石方、道路及攀爬乐园工程》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渝北区台商工业园两港大道G23及C地块乐园的物流场土石方、道路及攀爬乐园工程发包给乙方,本合同承包范围以甲方书面确认的图纸为准,包括有平场土石方及车道、雨水、污水、废水、给水及攀爬乐园土建及部分安装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施工内容:机械开挖沟槽、人工修整沟槽、回填土方、管道基础、基层密实度检测、管道铺设安装、砌筑检查井及雨水口、安装井座及井盖、灌水通水试验、过公路套管安装、平场土石方工程、路基土石方工程、道路基础、钢筋、砼浇筑、砌筑等,具体详工程量清单。物流场暂定于2018年12月1日前完工,攀爬乐园暂定于2019年1月9日前完工。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完工,经甲方项目部组织初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工程产值,之后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产值的80%;(2)经甲方验收委员会组织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经复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5%质保金。该项目完工结算后,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4月29日给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工程500000元及437479.80元,重庆市众荣劳务有限公司给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的发票。
2018年10月,以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为甲方,重庆华***结构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物流场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渝北区台商工业园两港大道G23物流场钢结构工程发包给乙方,本工程按甲方签字确认的《仓库钢结构施工图》、《仓库总平面图》中全部施工内容采用含税综合包干的承包方式,综合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括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内容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场内外运输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劳动保险费、各种措施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图纸设计费等完成工程所需的除施工水电费外的一切费用。因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等各种因素导致的成本增加,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均不作调整。工程暂定于2018年12月1日完工。全部合同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项目部组织初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值的80%;全部合同工作内容完成经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贰年;有防水要求的质保期为五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018年12月28日,经结算后该项目总金额为656356.09元,2018年11月16日、2019年2月1日,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分别向重庆华***结构有限公司转账支付采钢棚结算款200000元、223538.29元。
上述工程完工后,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场地作为物流仓库。
2018年10月16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向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渝规停渝北字﹝2018﹞第2051号《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在Ga23号地块(**大道东侧)修建的违法建筑(仓库),该《通知书》由一名姓杨的人员签收,未加盖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亦无该公司出具给该杨姓人员签收文书的授权委托书,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2018年10月31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渝北府制止公﹝2018﹞4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要求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Ga23号地块(**大道东侧)修建违法建筑,并于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在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监察科向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述渝北府制止公﹝2018﹞416号公告,由一名姓熊的人员签收,未加盖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亦无该公司出具给该姓熊的人员签收文书的授权委托书,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否认收到该公告。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Ga23号地块的实际土地范围及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测绘,并申请对该地块价值时点为2018年10月31日的收益水平进行司法评估,本院依法委托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测绘,并委托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0年9月20日,重庆欣荣土地房屋勘测技术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司法委托测量技术报告书》认定,该地块总面积9394.20平方米,实际用地面积为6255.50平方米,其中建筑物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222.20平方米。2020年11月3日,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该地块在价值时点的土地收益水平价格为36元/平方米·年。原告为此支付测绘费8933元、评估费2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Ga23号地块上硬化场地并修建彩钢结构棚作为物流仓库,属于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破坏了该宗土地的原貌,并造成该宗土地毁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虽要求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虽然向分别向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渝规停渝北字﹝2018﹞第2051号《重庆市规划局渝北区分局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和渝北府制止公﹝2018﹞416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但上述文书中并无认定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且亦无证据表明上述文书送达给了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委托授权的签收人,故仅凭上述行政文书不能认定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案涉土地的侵占行为人,故原告要求被告两江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测绘报告,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用地面积为6255.50平方米,经评估,该地块在价值时点2018年10月31日的土地收益水平价格为36元/平方米·年,原告要求从2018年10月31日计算至2021年1月6日共计798天,该时段的土地收益损失应为492350.70元(6255.50×36÷365×798),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其在重庆市渝北区台商工业园区Ga23号地块修建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并赔偿原告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收益损失492350.70元;
二、驳回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85.26元、测绘费8933元、评估费20000元,均由被告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彭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星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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