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钱粮与重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2民初20902号 原告:钱粮,男,汉族,1994年1月9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金开大道351号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U1935J; 法定代表人:谭皓天。 第三人: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鸳鸯组团B23-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45342814U;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两江新区金渝大道68号新科国际A栋4楼; 负责人:**。 原告钱粮与被告重庆**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新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钱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钱粮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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