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重庆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子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2124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奎,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渔塘社区高家台凌***12-1#,组织机构代码:0661783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重庆雷硕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谢**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