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总经理。

被告:***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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