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总经理。
被告:***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东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总经理。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魏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2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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