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民初5717之一号
原告:河北蓝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村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尹景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鹏、包艺璇,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佳音、董双双,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2018)冀0102民初571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要求解除被告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石家庄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791元的查封和冻结。
审 判 长  苏维艳
人民陪审员  崔彦生
人民陪审员  刘东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