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7民初6号
申请人:***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4号楼614室。
法定代表人:何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音,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农建街1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桥西区农建街19号。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20963154.99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1130119310000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市华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20963154.99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附:财产线索清单。
审判员 贾立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