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763号之一
申请人:***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煤机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辉,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申请人***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作出(2020)冀0108民初276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54410.1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起诉为由,申请解除对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莉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