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民初2763号之二
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高营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何保健,总经理。
被告: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煤机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辉,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
***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锐驰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1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立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魏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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