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卓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财保26号 申请人:重庆卓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园路107号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2766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正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焦石镇大道102号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09708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重庆卓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提供担保。2023年2月13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卓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联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卓利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