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8588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2209837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林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84202216X。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林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林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3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南源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