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汉尔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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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1021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尔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清港下湫段)。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19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汉尔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10民终625号民事判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院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