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1081执78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执行人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2幢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0023518。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081民初3948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早在本案执行立案前即2018年10月8日就已履行(2018)浙1081民初394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对浙江鼎兴建设有限公司(2018)浙1081执7830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