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朝民催字第02352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桥东南街(检察院斜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
申请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XXX、票面金额6万元、签发日期2014年12月12日、出票人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同申请人、背书人未填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