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东方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解除财保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828财保64-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河北东方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与河北东方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冀0828财保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方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学府花园10号楼2单元1601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东方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学府花园10号楼2单元1601室楼房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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