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围执字第618-6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丈夫***(已故)在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房建七合同项目部有到期债权69816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丈夫***(已故)在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房建七合同项目部(开户行:中国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账号:10039966****)到期债权600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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