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618-10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围执字第618-10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
关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围执字第61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其丈夫***(已故)名下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阳光帝景小区16号楼4单元101室楼房一处(房产证号:20140986),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登记在其丈夫***(已故)名下的座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阳光帝景小区16号楼4单元101室楼房一处(房产证号:2014098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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