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华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2609号之一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马淑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天宝路安泰花园小区4号底商15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萍,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马洪伟,男,1977年10月11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马洪伟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4.00元减半收取计727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云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