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1民初1666号
原告: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子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27742815P。
法定代表人:***,男,生于1991年4月18日,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综合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牧锦扬(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协力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2968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重庆远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