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2878号
原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协立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1629685X。
法定代表人:吴明东,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59100K。
法定代表人:覃振华。
被告:重庆雷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综合楼7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96564137B。
法定代表人:牟成斌。
原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重庆雷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龙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罗 凌
书 记 员 熊学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