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5民初21964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妻),女,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1-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31673C。
法定代表人:敖奇富。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石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