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和泰誉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4976号
原告:湖北和泰誉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武汉光谷保税国际交流中心(光谷三路以东、东园南路以北)43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XPM18。
法定代表人:冯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8号12栋1-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31673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和泰誉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和泰誉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保全费1790元,合计4340元,由原告湖北和泰誉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