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1138号
原告***,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园金渝大道88号12栋1-13-8。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敖奇富,男,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7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