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5民初5297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88号12栋1-1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0331673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铭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41元,由**负担。
审判长陈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