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财保292号
申请人: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7534784F。
法定代表人:刘亚清,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58369W。
法定代表人:张福,职务:经理。
申请人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000万元的房产予以保全(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1日至2023年12月10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不得毁损、变卖,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