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4726号
原告***,女,198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13号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57534784F。
法定代表人刘亚清,职务总经理。
被告于智,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智的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08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晓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荣利
书 记 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