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初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瑞,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00.00元,减半收取986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3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树国审判员马莉人民陪审员张丽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玲
书 记 员 张 可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