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民初9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明,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河北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钟鼓楼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桂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明,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桥东北街县医院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瑞,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利,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承德市天时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00.00元,减半收取986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036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树国审判员马莉人民陪审员张丽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玲

书 记 员 张       可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