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2民初2873号
原告涪陵区汪杨圆柱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荔枝稻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JPHE17。
经营者***,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244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游乐均,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2020年8月13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