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桂园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2民初500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146502P,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实验路**荔枝街道办事处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吕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东,重庆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桂园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09372442U,,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冯昌秀,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南桂园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4元,减半收取4412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大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 薇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