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12民初51565号
原告:重庆欧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碾盘88号附1号19-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5000271P。
法定代表人:谭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重庆渝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歇马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15XF。
法定代表人:谢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男,汉族,1990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刚,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欧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峰公司)与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飞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被告坤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毅、吕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付款项2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暂计24000元(从2020年10月1日起,以20万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算至付清日止);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补充合同,对工程概况、权利义务、合同价款及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2020年6月29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2020年8月18日向原告发出承诺函保证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有20万工程款(包含质保金6万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坤飞公司辩称,对工程款14万未付认可,质保金6万无异议,违约金计算方式不认可,合同约定质保金无违约金,未付是因为没有收到甲方的钱,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我们起诉甲方至法院,正在积极解决该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补充合同、承诺函、收款回单、资质证书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举示的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被告虽不认可,但认可加盖的配电工程验收章,对该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以坤飞公司为甲方,欧峰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承包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汽车影音系统生产项目,工程合同价款暂定200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预付款,金额200000元;乙方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设备款,金额1000000元;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业主方完成相关规费后,投运前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80%;工程正式投运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7%,合同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后15个月内无息全额支付。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按合同未付价款×0.03%×延期天数计算收取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9年9月12日,以坤飞公司为甲方,欧峰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补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重庆桑德科技有限公司配电工程的合同价款为450000元,双方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100000元,甲方取得正式施工图纸,乙方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余款350000元。质量保证周期一年,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无偿进行维修,自本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
2020年6月29日的《受电工程竣工检验单(正面)》载明,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用电地址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石坪镇唐家沱组团c标准分区c3-12-02-1号地块,验收结论合格,下方加盖了配电工程检查验收专用章。被告坤飞公司陈述,认可检验单上加盖的配电工程验收章,但检验单只能说明在调试验收,2020年9月通电,最后一笔款项打给原告才通电。
2020年8月18日坤飞公司向欧峰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根据双方的合同(合同总金额2450000元,含补充合同金额450000元),我司已支付贵司共计2100000元,贵司发给我司的承诺函中保证2020年8月19日正式挂表通电,我司现承诺余款29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质保金60000元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
2019年9月3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300000元,2019年12月4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800000元,2020年5月25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200000元,2020年8月12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800000元,2020年11月3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100000元,2021年6月8日,坤飞公司支付欧峰公司50000元,以上共计2250000元,被告坤飞公司认可2250000元已付款金额。
另查明,欧峰公司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
庭审中,原告欧峰公司陈述,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之前,具体记不清了,已经使用好几年了。被告坤飞公司陈述,整个项目甲方没有做竣工验收,原被告双方就案涉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质保金不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欧峰公司与坤飞公司签订的《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及《桑德科技(重庆)有限公司配电工程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进场安装完毕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且业主方完成相关规费后,投运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80%;工程正式投运送电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7%,合同结算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后15个月内无息全额支付。”补充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100000元,甲方取得正式施工图纸,乙方设备进场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工程余款350000元。质量保证周期一年,自本工程验收完成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虽无书面竣工验收资料,但2020年6月29日的检验单载明配电工程检查验收合格,被告坤飞公司虽辩称检验单只能说明在调试验收,但认可是在2020年9月通电,且在2020年8月18日的《承诺函》中明确载明了欧峰公司保证2020年8月19日正式通电,坤飞公司承诺2020年9月30日前付清余款,故可以认定最迟在2020年9月底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且已经通电了,质保期应从2020年9月30日起算一年。现双方认可已付款2250000元,故在2020年9月30日前坤飞公司应按照承诺函约定支付未付款140000元,在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60000元。故对于原告欧峰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坤飞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共计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未按时支付,按合同未付款项×0.03%×延期天数计算收取违约金。故对于原告欧峰公司请求判决被告坤飞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另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欧峰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另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的标准,从2021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欧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保全费1670元,由被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秀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晓苒
书 记 员 卢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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