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普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737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涧,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明极,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霄,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林,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普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城路519号1幢2层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56456277L。
法定代表人:胡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千仞,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8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35.00元,减半收取计4117.50元。
审 判 长 程雪松
审 判 员 吕 霞
审 判 员 龚 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兰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