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九法民初字第1218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林庄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英。
原告***诉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秋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  徐秋里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媛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