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民初5713号
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安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蒲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斌,四川新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林庄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的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9.00元,由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元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