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7560号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武陵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37112H。
法定代表人:潘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诚,重庆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齐心大道20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0154017F。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6426462L。
法定代表人:袁军。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03797.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6月8日起计算至支付日止),被告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东银天润团山堡油库及油品分装项目暖通工程由原告执行。之后,原告按约完成了该项目工程并通过被告方验收,但被告方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通过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被告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的股东,增资情况没有进行相应登记,原告认为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如实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凡涉及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含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赵洁红的诉讼、执行案件,统一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执行。本案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系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关联公司,应当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