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辖82号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武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37112H。
法定代表人:潘宇,董事长。
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齐心大道**3-2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0154017F。
法定代表人:蒋璐,总经理。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及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重庆东银硕润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东银天润团山堡油库及油品分装项目暖通工程由原告执行。原告按约完成了该项目工程并通过被告方验收,但被告方未付剩余工程款。诉讼请求:1.判决重庆东银天润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3797.1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遂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遂依法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起诉证据审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涉及的借款、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及其相应的执行和破产案件,故依法本案不适用集中管辖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本案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移送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赵永华
审判员  曹乐佳
审判员  叶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