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永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0009号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区颛兴路******。
法定代表人:董增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泉芳,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武陵路**>
法定代表人:甘晓渝。
被告:重庆永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黄山大道**水星科技发展中心南翼写字楼**17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左伦东。
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上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永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沈 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夏颖芸
书 记 员  陈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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